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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加拿大移民申请个案中,以企业类别的移民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从1995年批准的2,991件个案下降到2004年的671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自2002年6月实施新的移民法之后,对企业家移民的条件要求,包括对到埠后的移民条件取消的要求提高了许多。新移民法中在这方面的改变对过度期的申请人影响最大。有许多在最近两年到达的新企业家移民都是在新移民法实施前递交申请的,对新的移民条件取消的要求不甚清楚。这令不少企业家移民到埠后,不知所措。因此,我们就新移民法中的有关移民条件取消的规定在此做详细解释。

新移民法规定,企业家移民必需在移民后三年内,在加拿大创办或购买一个生意,须达到以下必要条件:
1、所拥有的公司股份至少要达到33.33% 以上;
2、企业家移民须经营该生意至少一年以上;
3、企业家移民须亲自参予该公司的决策管理;
4、至少要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企业家移民本人及家人除外)增加一个以上的全职工作职位。

同时,该生意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两个(按企业家移民所拥有的股份计):

1、全职雇员必须是两个以上;
2、年销售额至少达25万加元以上;
3、年利润2.5万加元以上;
4、公司的净资产为12.5万加元以上。

这里最容易搞错的是有关对雇员数量的规定。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企业家移民自己创立一个生意,占有100%股份。这意味着公司必须雇佣至少两名全职人员。因为只要满足新增一个全职的非家庭成员就业职位的要求,这两名雇员的其中一位可以是家庭成员。
2、企业家移民购买一个已有的生意,假设是100%股份转让,公司的原有雇员数目为一个,接手后必须要雇佣另外一名家庭成员外的员工,以达到至少2名雇员的要求。
3、如果所持股份小于100%,按上述的两种情况,以股份比例乘以公司的雇员总数,达到规定的雇员数目。

对于一般小生意而言,新移民法中的上述规定是十分苛刻。对一般新企业家移民来说不容易达到。我们建议在考虑以取消条件为目的创立或购买现成的生意时,要慎重计划,以免达不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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