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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新移民在移民到境后都关心加拿大移民法对居住的要求。不少新移民因为不能马上结束在原居国的生意,在移民后需继续回原居国进行生意管理。因而最关心是否能达到加拿大的最低居住要求。同时,我们发现有不少新移民对永久居留的居住要求同加拿大公民入籍的要求相混崤,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按加拿大移民法的要求,如果要保留永久居留权,移民必须在每一个五年内,在加拿大至少居住两年以上。这种居住包括亲自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外:
1、陪同加拿大公民的配偶;
2、22岁以下未婚孩子陪同加拿大公民的父母;
3、作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公务员;或者加拿大公司派往海外的全职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加拿大公司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加拿大联邦或省注册的公司;
(2)外国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业务并以获利为目的,由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加拿大注册的公司拥有其主要股份;
(3)以加拿大联邦或省注册的组织机构;
(4)陪同加拿大永久居民的配偶,该配偶是全职受雇于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公务员;
(5)22岁以下的未婚孩子陪同上述第4)项性质的父母。这里所指的被陪同配偶或父母,其本身要满足加拿大的居住要求。

如果居住不足,并不会自动失去移民身份。加拿大新移民法实际上对移民在居住要求方面比原来松了许多。一般来说,在海外的移民官或在机场边境的移民官不会轻易取消你的移民身份,因为他们不会轻易查问你在移民后的实际居住时间。但是如果你明显表明没有满足居住要求,移民官有可能利用其权利即时取消你的移民身份。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身在海外,提出上诉的期限为收到移民官的取消移民身份的通知后的60天内。如果当事人是在加拿大被取消其移民身份,移民官将向当事人发出一份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当事人离开加拿大,这样的离境令允许30天内提出上诉,否则就自动生效。

为了避免移民身份被取消,当事人应保留足够的文件,来证明居住不足的一些特殊理由。比如家庭或小孩的原因,父母的健康理由,或者在移民前后的计划出现意外,比如生意转让的困难性、复杂性等。这一类的证据往往是使移民官或上诉的法官产生同情的理由。因为他们在考虑取消或保留当事人的移民身份时,主要会从人道方面及对小孩的影响出发。

与保留移民身份的要求不同,加拿大公民入籍对居住的要求是:在递表申请前的4年内,必须亲自在加拿大居住超过3年(1,095)以上。以上提及的以任何理由在海外居住的时间都不可计算在所要求的3年时间里。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在此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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